释义 |
法律分析:监管规定的完善是保证律师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现有规定存在不足。首先,律师会见应当受到保障,但监管部门在会见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未能做出明确规定。其次,监管部门对律师会见时的录音、录像、记录等数据的保存、使用,尚未明确。最后,部分地区的监管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统一。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受法律保障,其他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2.《律师执业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律师会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见时间、地点、方式等由看守所或者监狱制定并告知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狱对于监狱内的电话、信件、会见和探视,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范》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公正、公平。”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律师会见的权利受法律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并加以执行,以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