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重庆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原廉租房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增减页为准),农转城须满两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下述标准。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今后收入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市上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三)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无住房或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策规定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本县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准入条件1.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本县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障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彭水县未转让住房。 (五)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书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六)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彭水县城镇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申请所需材料: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租金标准据《通知要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对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其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主城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制定,主城区以外区县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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