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视情况而定。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响。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