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
释义 | (一)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自主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三)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四)成本不同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五)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六)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七)时间效率不同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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