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如下: 1、鉴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至少有人知道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 2、在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所有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都不应提供给并购企业。如果确实需要对技术秘密进行价值评估,应直接向相关评估机构提交技术秘密,并与其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3、不提供商业秘密,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分类商业秘密、积极采取合同约定等有效措施,防止泄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