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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合作社注册条件
释义
    农村合作社注册条件如下: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村合作社注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5、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变更项目”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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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3: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