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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先起诉离婚的,现在他又同意离婚了,我现在要撤诉还需要交什么费用吗要交多少。
释义
    起诉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另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您现在撤诉具体需要交什么费用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您可以向您的承办法官咨询。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建议您撤诉之前考虑清楚,对方之后是否会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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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4: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