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改恶从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法定程序可以减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获得假释或者暂时出狱执行监外服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通过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在社会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不是对罪犯的宽大处理,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对罪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继续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五)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