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收凭证填写样本及内容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11、款项内容:“货款”等;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法律依据:《托收统一规则》 第十二款 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应与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电讯不可能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第十三款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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