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0年1月8日,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购买方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由,拒绝给我公司付货款。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购买方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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