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育儿假实施细则 |
释义 | 一、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正并公布实施。此次修正,我市延长了婚假、生育假(产假)和陪产假,并设立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二、《条例》对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___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 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___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十日。 其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休假天数、休假待遇的相关规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假(产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____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9日至《实施办法》印发之日期间,职工符合休假条件申请休假,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安排补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