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