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承诺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原要约的变更可以被视为实质变更,受要约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形成新的要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区别,前者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但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违反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原要约的变更可以被视为实质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时,他们按照自己能够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这种行为被称为反要约,因为它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可以包括对要约内容进行放大、缩小或变更,以满足受要约人的需求。这种变更可以形成新的要约,因为它是对原要约的实质性修改。 一、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人违反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要约人违反的法律责任是: 1、要约属于成立合同的第一步,此时合同并未实际成立,要约人违反要约,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要约人要约,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要约人违反要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出现损失的,要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要约的变更可以被视为实质变更,而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已经生效并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发生的。要约人违反要约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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