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探讨 |
释义 |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满足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土地转让的程序和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变更登记,附着建筑物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需与房屋一同转让。使用权期限届满前需补偿退还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动续期,非住宅需依法办理。使用权消灭需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民法典》中有关土地转让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于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认定,是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集体土地的有关情况而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如果涉及到双方存在违法的行为的,那么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转让人要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转让需得到集体组织同意等。《民法典》也对土地转让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变更登记、附着物一并处分等。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认定,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双方在符合条件下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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