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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
释义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一)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准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四)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与补办申请表;
    (五)补办完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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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