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可否推翻工程师的签证? |
释义 | 案情概述: 公司承包了某商业广场项目,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某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内容约定了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限和内容投标报价时,就防火门项目,先按国产品牌项目报价后承诺使用进口品牌,并承担差价。施工过程中,因进口品牌不满足消防要求,国产签证同意使用国产品牌,并按原合同造价与国产品牌差价扣款。发包人要求按照国产和进口品牌差价扣款,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风险评估: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工程师签证效力是否具有结论性效力,承发包双方应受该签证约束,而不能对该签证提证异议。 典型判例: 1995年11月,经议标程序,鹿港房产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君和建工为其开发的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发包人,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对防火门项目,君和建工的合同报价为78万美元,应鹿港房产就日本某品牌的询价,君和建工就此报出了197万美元的价格,后又承诺如贵公司采用指定的日本品牌防火门符合国内防火规格,可以接受并不增加合同报价,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约定采用日本品牌或其他经上海市消防局设计单位认可的等质产品。 在施工过程中,因日本品牌不符合上海消防要求等原因,经设计单位同意,防火门最终使用了符合的要求的国产品牌,同时,设计单位决定按原合同造价扣款,并指示估算单位按该原则核价,随后,估算单位作出核价,认为扣款金额为11.4万美元。鹿港房产置设计单位的上述决定于不顾,认为君和建工未使用日本品牌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求扣除日本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的差价是123万美元。 双方协商未果后,鹿港房产以工期拖延、质量缺陷及未完工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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