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该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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