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能力欠缺、同意的瑕疵和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抵触是违反国际公法的三种情况。其中,同意的瑕疵包括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和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等。 法律分析 1、缔约能力不足:如缔约机关违反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或缔约代表超越其权限。 2、同意中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认识,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欺诈,对谈判代表的贿赂,以及对一缔约国实施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加强迫等四种情形。 3、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绝对法)在缔约时或缔约后发生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