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再审中的撤诉可以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一、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中写清哪些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民事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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