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买卖经纪人业务运作的程序 |
释义 | 船舶买卖经纪人,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内涵与要求,有不同的程序与模式,以下仅介绍船舶买卖经纪人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 1)船舶买卖经纪人向主要船东提供船舶买卖市场信息 在实践中,船舶经纪人会向市场上的主要船东不断提供船舶买卖市场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每天市场上可供船舶(ShipforShip)和询购船舶(ShipReqind)的船舶规范和大致价格以及每天在市场上成交船舶的船名、成交价格、买方名称和主要交易条件。除了每天的市场信息外,船舶买卖经纪人还会向船东提供每周、每月、每半年和每年的船舶买卖市场报告。如果船东有要求,船舶经纪人还能提供特定船舶种类或在特定期间的买卖市场情况。船舶买卖经纪人提供的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其目的在于推销自己,以获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 2)船东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对船价评估 无论在买人或卖出船舶前,船东都要对所买卖的船舶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一个开始交易磋商的基础价格。在实际业务中船东并非一定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进行船价评估,完全可以白行评估,如果委托船舶买卖经纪人估价则双方需要签署委托协议约定评估费用等标准。 3)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除委托人和船舶买卖经纪人之间签订有长期委托合同外,委托人一般不会以书面方式与船舶签订委托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发出购船或买船意向以及随后的一系列行为作为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依据,因此,经纪人的授权范围通常是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于以确定。 4)参与买卖合同洽谈 船舶买卖合同的洽谈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最常见的洽谈是通过双方的经纪人以电传方式进行。在实际洽谈时,船舶买卖经纪人收到买卖双方的往来电传后,通常会加上自己的评语或注解后再传送给另一方。这些评语或注解仅仅是对委托人电传内容的解释或评论,并不构成委托人要约或反要约,仅供对方参考而已。此外,船舶买卖经纪人有时也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起草或修改来往的电传,并传送给对方作为委托人的要约或反要约,此时应注意其内容应取得委托人确认并以委托人名义发出。 5)起草船舶买卖协议书 在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后,船舶买卖经纪人应根据双方达成的条款和参照的合同格式起草一份完整的船舶买卖合同,送交买卖双方签字。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船舶买卖经纪人也可能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 6)督促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船舶买卖经纪人应随时了解船舶动态,督促买方按约支付购船押金、检查船舶等。 7)交船文件的缮制和公证认证 作为船舶卖方的经纪人,通常无偿地协助或负责为卖方起草合同所规定的交船文件,并且代为联系有关交船文件的公证、认证以及船舶注销等事宜。 8)参与船舶交接 在实际业务中,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参与船舶交接业务,尤其是购船款和船舶文件的交接事宜,至于此时所处的身份应视其实际情况而定,比较常见的是在接受买方或卖方的委托后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船舶交接。 9)收取佣金 船舶买卖合同规定的佣金通常明确载人于合同中,但有时也可能未在合同中注明而是由经纪人与委托人另行订立佣金协议来确定。除非另有约定,船舶买卖经纪人所赚取的佣金通常由卖方支付,而且经纪人的佣金请求权并非是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依据,而是以合同的履行完成为依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纪人只有在船舶交付买方,船价付至卖方后才能得到佣金。 10)代为办理购人船的登记和人级等后续事宜 作为船舶买方委托的经纪人有时会继续提供船舶购人后的代理服务,比如,注册一间单船公司、船舶登记和船舶人级等。在此种情况下,船舶买卖经纪人通常会额外收取代理费,至于数额多少,完全由双方协商而定。当然,对于兼作船舶登记机关或船级社代理的船舶经纪人而言,他可能会放弃再向船东收取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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