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流程如下: (一)准备结婚需要的证件,包括: 1.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集体户口证明。将集体户口中填写自己户口的一页进行复印,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不能复印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常住人口登记表,盖章办理户籍证明。 3.结婚证照片。双方的二寸彩色红底合影照片四张,或者现场拍摄。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处排号。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符合结婚条件的,通知当事人缴纳结婚工本费。 (五)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