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子行程单是旅客购买机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电子行程单不能任意涂改,旅客应核对行程单上的姓名,证件号码等所列项目,电子行程单不作为登机凭证,但发生变更时旅客须出示行程单原件,退票时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原件向原售票部门提出申请,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未领取行程单,一旦又有需要,可以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后30天以内,向原出票单位申请领取。逾期则因民航系统限制,国航不负责提供。未满两周岁的婴儿电子客票暂不办理;旅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所以是可以报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 《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