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支票的填开注意大写;不要有改动;帐户、名称不要写错。 现金支票在正面盖财务章和名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相符),背面叶要盖相同的章。在背面还要填写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转帐支票只需在正面盖财务章和名章即可,其他不需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