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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释义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候开始。
    宣告死亡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以上第3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以上第1项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只要养子女不具有上述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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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