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所有权已转移。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具体是: 1.出让人无权处分。 这是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理活动状况。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合理的对价是指符合市场价格或者行业价格,不属于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如果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不满足善意取得。 4.所有权已转移。 即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只有通过交付,才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双方仅仅达成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受让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需受让财产的交付,即占有财产。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是指善意取得发生后,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发生后,不动产或者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应按物权转移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 3.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 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 二、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三、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四、盗窃物和遗失物 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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