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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
释义
    规定了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
    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比例规定: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由原来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变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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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