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因涉及赌博、毒品、卖淫、嫖娼等受过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5、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具体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