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并且,执行和解原则上不得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国有主体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 1、协议概念内涵不同; 2、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3、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的具体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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