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母公司合并子公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置;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母公司申请变换登记。 一、吸收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本案中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注释: A.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B.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吸收合并公告45日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