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女方不愿意男方是否可以强迫 |
释义 |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该法条,我们可知,任何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注意,除《刑法》第236条规定外,以下几种情形,即使女方同意,也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①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 ②自愿发生关系,女方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 ③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 ④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 因此,该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中,亦或者在女方自愿同意发生关系的情形中,都没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但其它法律又规定夫妻之间具有性义务。 那么本案的问题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婚内强奸又该如何认定? 婚内强奸情况复杂,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属于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不构成强奸的理由有三: 1、女性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并不是“以外”之人,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未触碰核心内容,且丈夫没有强奸的故意,不应对丈夫以强奸罪论处。 2、某些偏远地区还存在包办婚姻,也存在丈夫经常强行的问题,如果一概以强奸罪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 3、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如果将婚烟关系正常持续期间的所谓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因此,对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不存在教唆、帮助等奇葩情形的,是不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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