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保险已理赔,单位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例简介 争议焦点 案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为曹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不能用任何方式替代。《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同样,公司也不能借口已经与曹女士有约定且曹女士已经实际获得意外保险理赔为由否定自身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工伤事由,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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