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实生活中,租房者最担心的就是房东临时变卦,尤其是在租期内,房东如果把房子卖了出去,面对新房东的腾房要求,很多人往往心里没底。但是租户继续居住的权利其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而言,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这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守约方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范围。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该制度就无法适用。 2、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这里所说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经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租赁物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占有不能起到公示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因此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