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盗窃罪。 具体来讲: 1、必须盗窃“实体卡”后使用。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盗卡和用卡 两个行为分离的情况 (1)使用可以是盗窃者使用,也可以是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 (2)行为人没有盗窃信用卡,但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定盗窃罪; (3)如果后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拾捡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是盗窃的卡,虽然客观上使用信用卡是参与了盗窃,但主观上只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对后行为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对前行为人仍定盗窃罪。 盗窃罪金额认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综上所述,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