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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竞价扰乱市场
释义
    低价竞争不一定违法,只有在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时,低价销售商品才违法。正当理由包括处理鲜活、季节性、即将过期和积压商品、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推广新产品等。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将受到罚款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低价竞争不一定违法,只有当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时,其没有正当理由,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如果对方的降价行为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便违反了《反价格垄断法》的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反价格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价格规定的,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处罚。
    《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恶意低价竞争:法律界的争议焦点
    恶意低价竞争是指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降低产品价格,以达到市场垄断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在法律界,对于恶意低价竞争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恶意低价竞争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则主张,低价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常现象,只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恶意低价竞争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企业行为动机和影响等因素,并依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结语
    恶意低价竞争的界定存在争议,但根据相关法规,低价竞争并非一定违法。只有当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理由包括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等。如果对方的降价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便违反了《反价格垄断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恶意低价竞争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企业行为动机和影响等因素,并依法进行判断和裁决。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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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1: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