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哪些情况 |
释义 | 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3、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4、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一、发包人违约如何处置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分担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并非一切工程质量问题,都是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也可能因勘察、设计和发包人所致。因此,分清工程质量责任,是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第一步。 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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