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驰名商标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包括:1、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2、遵循个案认定及被动保护的特殊保护;3、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志,商标局对其他人的近似申请或相同申请,应当予以禁止注册及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