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CNC刀具报废标准 1、钻头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5(标准刃长=10D)。 、侧刃严重磨损或崩伤。 、夹持柄严重磨损。 、夹持旋转摆动严重(机床主轴、夹套故障除外)。 2、铣刀 、侧刃严重磨损或崩伤。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10(标准刃长=3D)。 3、丝锥 、刃长小于标准刃长的1/2(标准刃长=3D)。 、丝锥螺牙严重崩伤或磨损。 、夹持方柄严重磨损。 4、铰刀 、侧刃严重崩伤。 、D刀具D公称直径+0.005mm以下。 、夹持旋转摆动严重(机床主轴、夹套故障除外)。 5、刀片 、任一切削刃严重崩角,致使刀片切削受力不平衡。 、所有切削刃严重磨损。 、刀片固定螺纹过孔严重磨损。 、铣刀刀片R角大于R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