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