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如下: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