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是二婚结婚八年去年购置一套房子但是写在他儿子名下如果离婚我有没有权利? |
释义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房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讨论。 首先若购置房屋的钱款如果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后你是无法对该房主张权利的。 若购置房屋的钱款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确定这笔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若是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对方儿子还款,但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若是赠与性质,如果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明显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夫妻一方若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可以去法院起诉,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撤销赠与,若经过你同意,那登记后赠与行为已完成,除非其儿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你是否能对该房产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__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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