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公司前手股东无法证明财产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一人公司前手股东无法证明财产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2、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但如果该股东能够证明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为避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现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确保公司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保留完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自证清白的证据,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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