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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证据之三:视听资料的定义特征分类
释义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通过图像、音响等科技手段来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具有科技性、直观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分为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和声像资料三类,包括图片、录音带、电影片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定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MP3、MP4以及其他载体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及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证据领域中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它是通过图像、音响等科技手段来重现案件事实,因而能较准确地反映案件案件当时只是情况,一般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可靠性、证明力强。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是以图像、音响和电脑储存的资料信息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2、视听资料能动态的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3、视听资料富于直感性,它能更直观、更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保真度较高。可靠性较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视听资料的分类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结语
    民事诉讼证据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是一种新型证据,通过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来准确反映案件事实,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具有可靠性和强大的证明力。视听资料分为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和声像资料,能动态、直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科技性和保真度。收集和审查视听资料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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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