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反会计法规者的制裁。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这是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违反《会计法》应负的行政责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我国《会计法》还专门对诸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反《会计法》事项应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予以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