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可以作废的。接收劳务方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可以退回发票。如发票已注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可向劳务接收方取回,发票复印件上可标注作废字样。具体如下:1、申请人注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红字说明申请人加盖公章;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关于不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原件或《开具红字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4、注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