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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
    

法律主观:
    


    《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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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3: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