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
释义 |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⑵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⑷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⑹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营业执照的办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的。在营业执照的具体办理过程中,一般是需要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 一、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登记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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