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
释义 | 1.违反法定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2.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定合同义务之行为,包括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3.因违反合同义务行为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4.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前述行为的实施、利益损害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合同无效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合同撤销的缔约过失的规定 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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