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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一、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既遂
    不一定。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案例】2011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因妻子刘某和李某发生婚外情,在某某县中医院对面与李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打电话叫来杨某、王某、朱某三人一起将李某劫持到一商务酒店202房间,后张某也到了房间。几人对李某进行殴打,朱某建议向李某敲诈勒索钱财,在赵某等人逼迫下,李某答应付十万元人民币。随后五被告又将李某劫持到另一酒店,并让李某先付两万元现金再打下八万元的借条,李某打下借条后称自己没有带两万元钱,要出去弄钱,王某同意让李某出去弄钱,但要求李某当天中午必须把钱拿到酒店房间,并威胁李某如果不付钱就要收拾李某的父母,李某离开交通酒店后向公安局报案,民警在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杨某、朱某、张某抓获。【判决】被告人因感情纠纷处理不当,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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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