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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