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宣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因而法律只能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人的承包权,而不可以承认或者暗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承包过土地的人享有承包权 第二,十九大报告宣布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完全吻合,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承认或者暗示其他人也“享有 土地承包权 ”,必将打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 第三,事实上第二轮承包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中已经形成了一个“ 农村承包地 所有者集体组织”,并且其范围已经封闭、不再开放新增人口即使一生在这个村里当农民,也只能流转他人土地耕种,可以拥有经营权,而不拥有承包权 第四,“国家依法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 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只能是指二轮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如果承认或者暗示其他人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则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相矛盾,也就不是“稳定”、“不变”,而是变了 第五,最重要的是,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农业总体上也已经不是一家一户种粮保温饱的农业,是不是让农村新增人口也拥有土地承包权已经不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那么重要,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已经大大弱化,不必为了像过去那样土地保障功能全覆盖而人为打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 |